《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企業備案管理辦法》、《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商業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規
二、申辦條件
允許存續滿一年的中國境內企業及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以獨資、合資、合作的形式在自貿試驗區投資設立外資商業保理企業(含融資租賃兼營商業保理),符合條件的外方投資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資擁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義投資設立的,可不要求存續滿一年,中國境內企業在自貿試驗區投資設立內資商業保理企業(含融資租賃兼營商業保理),具體申辦條件如下:
(一)企業投資者應具有經營商業保理業務或相關行業的經歷。
(二)企業的投資者應具備開展保理業務相應的資產規模和資金實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完善的風險內控制度,近期沒有違規處罰記錄。
(三)企業在申請設立時,應當擁有兩名以上具有金融領域不少于三年管理經驗且無不良信用記錄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企業應當以公司形式設立。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部以貨幣形式出資。
(五)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風險評估、業務流程操作、監控等制度。
(六)兼營商業保理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除滿足上述條件外,還需符合融資租賃公司設立的規定。